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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83MA****K3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5民初5202号
    案号 (2019)津0115执37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6760元; 二、被告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货款32676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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