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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卫医罚[2021]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当事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1
    决定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