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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卫放罚〔20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3
    决定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