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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223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7号
    案号 (2021)粤0391执3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8601783】。根据(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投资本金人民币652557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以已赎回的本金人民币6948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0.35,第一部分以已赎回的本金人民币3474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0.35,自2016年3月8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为人民币3484.95元;第二部分以剩余本金人民币6525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8日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驳回第一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五)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39551元,由申请人承担20,即人民币7910.2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80,即人民币31640.80元。本案本请求仲裁费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等额预付金相互冲抵,故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1640.8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六)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12350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与第一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等额反请求仲裁预付金相互冲抵。 上述裁决中的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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