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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271****736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2520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26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信阳市大众生态茶叶生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永成本金395000元及利息(均按照月息2%,其中30000元部分,从2014年3月21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00000元部分,从2014年3月26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100000元部分,从2015年2月5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65000元部分,从2015年2月13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信阳市大众生态茶叶生产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永成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1%,从2013年4月28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李永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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