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12149****864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102民初80号 |
案号 | (2019)鲁1102执30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19-11-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刘春祥租赁费566 012.33元整、租赁设备一宗(架管7.1米,普通扣件8 416个,国标玛钢扣件8 249个,顶丝托773根,钢管接头884个,钢管架子22个,螺栓7 272套,顶丝托冒142个),原告刘春祥同意将以上租赁费折算为50万元收取;被告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金宝对以上所欠租赁费、租赁设备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二、被告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金宝分十次支付该50万元,于每月13日前付5万元,第一笔于2018年7月13日之前支付; 三、被告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金宝同意将上述款项打入原告刘春祥指定账户(户名:刘春祥,开户行:日照银行银海支行,账号6230771080001142187); 四、被告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金宝承诺于2018年8月30日归还原告刘春祥的租赁费设备(架管7.1米,普通扣件8 416个,国标玛钢扣件8 249个,顶丝托773根,钢管接头884个,钢管架子22个,螺栓7 272套,顶丝托冒142个)。2018年8月30日后如还有尚未归还的租赁设备则按照(架管8元/米,普通扣件3元/个,国标玛钢扣件6元/个,顶丝托10元/根,螺栓0.35元/套,顶丝托冒1元/个,钢管架子50元/个,钢管接头5元/个)的价格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该笔赔偿金应在2018年9月20日前付清; 五、被告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金宝未按照本协议第二项的约定履行,有任何一次未按时、全额付款的视为被告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金宝违约,原告刘春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届时被告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金宝全额归还租赁费56万元整;被告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金宝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全部租赁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租赁费利息损失;被告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金宝另行支付5万元整的违约金; 被告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金宝未按照本协议第四项的约定履行,赔偿金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如被告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金宝在履行本协议第二约定的十次付款义务时,存在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情形,但是被告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金宝该笔逾期付款在逾期后20日内全额付清的不构成违约; 六、被告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金宝按照本协议第二、四项约定全部按时履行后,双方的涉案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互不追究; 七、被告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金宝按照本协议第项约定全部按时履行后,原告刘春祥向法院提交解除查封山东盛世联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名下土地申请,在此之前维持查封状态不变; 八、原告刘春祥放弃要求被告何力承担责任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8 102元,减半收取4 051元,由原告刘春祥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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