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7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5255号A幢701、702单元及8楼经营餐饮服务,2021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2021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已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经查询,当事人2022年自然年度内无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