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海桀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施文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4922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玄商初字第01431号 |
案号 | (2016)苏0102执15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发布日期 | 2016-08-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1月6日,利息为90185.88元、罚息为102130.18元,自2016年1月7日起的罚息按年利率12.900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赔偿律师费46000元; 二、被告钟科文、易小海、南京海桀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久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海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5749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839元,被告李浩、钟科文、易小海、南京海桀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久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海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9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李浩、钟科文、易小海、南京海桀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久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海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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