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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卫消罚[202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龙游旭荣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卫生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龙游旭荣纸业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龙山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8FCTK0T法定代表人:余国旭、男、汉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2020年3月12日龙游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龙山路25号的龙游旭荣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现场提供《营业执照》,上显示“龙游旭荣纸业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龙山路25号,法定代表人:余国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8FCTK0T,经营范围:高档生活用纸的生产与销售;纸及纸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现场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浙卫消证字[2019]第0034号。2、在仓库内发现存放有1000箱波斯猫迷你抽取式面纸(金装),80包/箱,包外标识有:产品编号:BSM-CS-001...等内容(已拍摄照片);在仓库内还发现3000箱洁柔纸面巾(金尊软抽),48包/箱,包外标识有:香型:自然无香...ZJ20200312A4合格LY等内容(已拍摄照片)。3、现场拍摄了4张照片。于是经批准立案调查。调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龙游旭荣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卫生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2020年3月12日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4张;2020年3月17日制作的余杜康询问笔录1份;本组证据主要证明:案件来源和你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卫生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的事实。第二组证据:2020年3月12日制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2020年3月12日制作的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本组证据主要证明:本机关现场依法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三组证据:龙游旭荣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余国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本组证据主要证明:处罚主体适格。第四组证据:“波斯猫”“洁柔”品牌企业委托生产的授权书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本组证据主要证明:龙游旭荣纸业有限公司已取得“波斯猫”“洁柔”品牌企业委托生产的授权,但该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上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第五组证据:委托书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0
    决定机关 龙游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