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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静处〔2021〕0620210004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05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3
    决定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