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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17〕5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0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吴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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