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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88319****41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8民终2139号
    案号 (2019)粤1823执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19-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作喻、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公司与阳山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光辉连带支付工程款603180元,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200000元,合计共803180元。 二、驳回原告罗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816.62元,由原告罗光辉负担6700.62元,被告张作喻、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与阳山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116元。本案鉴定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作喻、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公司与阳山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作喻、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公司与阳山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支付上述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时一并交原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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