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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467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00103号
    案号 (2016)粤0114执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4
    发布日期 2016-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核建筑工程公司返还代垫税费1063440元及支付损失赔偿金(以代垫税费10634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2年12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赔偿金总额以不超过300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广核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8.26元,由原告广州市广核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7710.97元,由被告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负担13897.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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