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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盛宏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60****31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8民初244号
    案号 (2020)冀0108执恢5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2-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盛宏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99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1.3711‰计算,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祁红运对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河北盛宏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5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盛宏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祁红运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盛宏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99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1.3711‰计算,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祁红运对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河北盛宏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5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盛宏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祁红运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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