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美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9954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15492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81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2 |
发布日期 | 2018-0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971800元,利息损失64206.96元(暂计至2016年9月18日,自2016年9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2971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损失80000元,以上各项合计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971800元,利息损失20413.50元,律师费损失80000元,以上各项合计后,被告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义务(代偿款人民币2971800元,利息损失20413.50元,律师费损失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68元,由原告负担5487元,被告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盛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981元,被告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盛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履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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