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美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9954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430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43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26 |
发布日期 | 2016-12-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4000388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万元以及相应欠息(截止2015年7月6日结欠利息、罚息、复利为106809.89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并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4000437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00万元以及相应欠息(截止2015年7月6日结欠利息、罚息、复利为368684.67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并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4000818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00万元以及相应欠息(截止2015年7月6日结欠利息、罚息、复利为347408.01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8%计算,并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400169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90万元以及相应欠息(截止2015年7月6日结欠利息、复利为260454.38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2%计算,并按该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自2015年9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5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8%计算,并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4001726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8万元以及相应欠息(截止2015年7月6日结欠利息、复利为135966.02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2%计算,并按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自2015年10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0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8%计算,并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以上五项债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六、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五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在最高余额14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被告吴江广祥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五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在最高余额87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八、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五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在最高余额34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九、被告戴香琴对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被告罗伟丽对被告吴江广祥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及相应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被告谢纯贞对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相应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29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9852元,由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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