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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美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954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573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1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6
    发布日期 2016-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编号为32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7月6日的利息404821.87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编号为3201012014001573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7月6日的利息176579.22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 三、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编号为3201012014001893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5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7月6日的利息232947.93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 四、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编号为32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7月6日的利息441448.10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 五、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编号为3201012015000118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7月6日的利息208668.94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 六、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编号为3201012015000119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7月6日的利息139112.61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 七、若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二项至第六项债权(包括诉讼费中的94065元)以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编号为的苏E5-9-2014-0039的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25万元范围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八、若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上述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债权(包括诉讼费中的66010元)以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编号为的苏E5-9-2014-0059的动产登记证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10万元范围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九、对于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给付义务及其应负担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依据编号为32100520130008359、32100520140001214《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最高额12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及第六项以给付义务及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中的107267元,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在合同编号为32100520140000459、3210052014000126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最高额24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给付义务及其应负担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编号为32100520140001268《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最高额11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给付义务及其应负担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周兰翠在合同编号为32100520140005694《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最高额882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给付义务及其应负担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谢益美、谢纯贞依据编号为32100520140005694、(08162)农银高保字第601411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最高额882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吴江市大伟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及应负担诉讼费用中的67661元在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 十、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80元,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707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0101040009599),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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