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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美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954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0247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7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5
    发布日期 2016-03-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聚泰织造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9625134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5年1月26日的利息损失为124290元,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以9625134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杨寿丰、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谢益利、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陈利忠、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谢益才、盛有集团有限公司、谢友义、周美丽、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友忠、谢林杰、金志敏、谢益美、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吴江英龙纺织有限公司、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金丰花园家具有限公司、朱小钦、谢文勇对被告苏州市聚泰织造整理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潘建晓对被告杨寿丰的上述反担保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潘美东对被告谢益利的上述反担保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李群燕对被告谢友忠的上述反担保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4736元,由被告苏州市聚泰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0101040009599),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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