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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美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954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张商初字第0300号
    案号 (2015)张执字第024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4
    发布日期 2016-0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滕银微归还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3月13日按年利率16%计算结欠的利息417641.47元,自2014年3月1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滕银微承担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8758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友义、周美丽对滕银微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滕银微如到期未履行本案债务,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吴江和泰化纤公司在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5.625%股权(2250万股)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滕银微在履行判决时直接给付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付的案件受理费856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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