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森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11579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民终1524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85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3607805】。一审判决:一、被告东莞市森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彭玲玲、姚富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卢铁英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东莞市森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彭玲玲、姚富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卢铁英支付2012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期间的利息30万元;三、被告东莞市森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彭玲玲、姚富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卢铁英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4年7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东莞市森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卢铁英归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以13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姚富文对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被告东莞市森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卢铁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146.4元,由原告负担1636.28元,被告东莞市森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彭玲玲、姚富文共同负担24122.54元,被告东莞市森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姚富文共同负担1387.58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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