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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市江北区建峰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0556****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7民初19707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2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市江北区建峰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超伦钢模有限公司定作价款为59,257.01元;   二、被告宁波市江北区建峰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超伦钢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9,257.01元为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   如果被告宁波市江北区建峰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7.50元,由被告宁波市江北区建峰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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