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罚字〔2021〕1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五常稻花香大米2号15盒;2、没收违法所得119.5元;3、罚款6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8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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