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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罚字〔2021〕1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五常稻花香大米2号15盒;2、没收违法所得119.5元;3、罚款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8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