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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淮城执开罚字〔2020〕21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城执开告字〔2020〕21003号),你单位收到后,以书面声明的方式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案件查处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活动,能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但已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结合《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JS080000CG-CF-0032,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陆仟元整(¥6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8
    决定机关 淮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