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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淮城执开罚字〔2020〕 210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城执开告字〔2020〕21058号),你单位收到后,以书面声明的方式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经综合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贰佰圆整(¥2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3
    决定机关 淮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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