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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产生建设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浆,下同)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从事渣土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工程渣土消纳到经合法登记的场地。”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杭州依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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