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康鸿信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沙木尔汗·热孜别克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010032****885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301民初2656号 |
| 案号 | (2018)新2301执151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17 |
| 发布日期 | 2018-09-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新疆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新疆康鸿信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二、被告新疆康鸿信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沙木尔汗·热孜别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成晓订金400000元;三、被告新疆康鸿信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沙木尔汗·热孜别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成晓工程款50000元;四、被告新疆康鸿信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沙木尔汗·热孜别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成晓利息损失 190000元;五、驳回原告王成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30元,由被告负担4875元,原告负担65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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