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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1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双浦镇灵龙路1号厂内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于2021年4月22日10时0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蒋灿达、徐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厂房内设置了黄色、灰色垃圾桶、未设置四色垃圾桶且未设置分类标志,经询问,当事人是该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该处为当事人负责监督管理垃圾分类的责任区域。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完毕。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本机关于2021年5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5-01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及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