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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3日9时10分,一辆车牌号为浙A3H656的白色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一车混凝土,从双浦镇灵龙路杭州三鑫公司出发,途经灵龙路、铜鉴湖大道,周三路准备运往浙三建工地。行驶至西湖区双浦镇灵龙路下杨村段因密封不严造成遗撒,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经现场测量,污染区域长为2米,宽1米,合计面积2平方米。经确认,当事人承认系其车辆造成遗撒。至查处时为运输第一车,队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2021年1月13日,本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本机关于2021年2月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5-00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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