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海宁牛仔织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开始,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在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新民路38号的海宁牛仔织造有限公司西南侧增建中水回用房污水池(建筑面积:445.22平方米)及化验室(建筑面积:535.2平方米),总计建筑面积980.42平方米,总工程造价为600016元。经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虽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同意补办相关规划手续。本局认为,海宁牛仔织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乡规划)》第8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建设工程造价6.4%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零贰元整。限海宁牛仔织造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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