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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90062****37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03民初10415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34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3604498】。一、被告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嘉皓盈华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5434. 1 元及利息(以35434. 1 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2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嘉皓盈华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嘉皓盈华贸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2.48 元,由原告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8. 14 元,被告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嘉皓盈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44. 3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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