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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90062****37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22民初971号
    案号 (2020)赣0322执6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阿尔法高科药业有限公司货款61000元及逾期货款利息3389.68元(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75%从2017年7月24日起算至2018年9月24日止,后期利息另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被告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江西阿尔法高科药业有限公司759元。 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阿尔法高科药业有限公司货款61000元及逾期货款利息3389.68元(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75%从2017年7月24日起算至2018年9月24日止,后期利息另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被告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江西阿尔法高科制药有限公司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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