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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90062****37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13民初5825号
    案号 (2019)黔0113执19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云区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31
    发布日期 2019-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铝建支行借款本金8549999.97元及利息; 二、被告贵州鑫鸿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铝建支行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260元; 三、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铝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88元(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铝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贵州鑫鸿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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