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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口安平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721MA****LG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729民初1165号
    案号 (2019)冀0708执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口万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5
    发布日期 2019-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清松、简坤兰、简文君、张宇萱因张强死亡的医疗费144 725元中的9 301.5元;赔偿四原告护理费900元、死亡赔偿金404 946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66 566元)、丧葬费28 494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 265元、交通费5 000元,共计440 605元中的63 332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告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512 696.5元中的70%,计款358 887.5元。上述赔偿款共计431 521元。 二、被告田锡全赔偿原告张清松、简坤兰、简文君、张宇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 512 696.5元中的30%,计款153 809元。 以上给付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 015元,由原告负担5 362元,被告张家口安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弓忠平负担1 198元,被告田锡全负担2 536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5 9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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