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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石湾置地发展集团
    法定代表人 郑革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37045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45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2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3
    发布日期 2015-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华山高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黎立影偿还借款本金321000美元及利息267000美元(利息计至2002年6月30日);  二、被告佛山市石湾置地发展集团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812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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