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蚁道互联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1607****847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41930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148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博安迪特种玻璃(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蚁道互联网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到2019年11月28日,被告广州市蚁道互联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博安迪特种玻璃(广州)有限公司货款64701元; 二、被告广州市蚁道互联网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博安迪特种玻璃(广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701元,其中:于2019年12月6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余款34701元; 三、如被告广州市蚁道互联网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二款项下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博安迪特种玻璃(广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广州市蚁道互联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未付的货款,并有权要求被告广州市蚁道互联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6元、财产保全费680.81元,共计1406.81元,由被告广州市蚁道互联网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在原告博安迪特种玻璃(广州)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付本院,被告广州市蚁道互联网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向原告博安迪特种玻璃(广州)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费用1406.81元; 五、本案其余之诉,原、被告双方不再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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