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武水罚【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5 |
决定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