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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武水罚【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5
    决定机关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