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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1N3Q-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114民初585号
    案号 (2021)京0114执97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刘湘琴2480000元。 二、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湘琴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8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刘湘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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