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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鞍环(海城)罚决[2022]第(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为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6
    决定机关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