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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2021〕1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玖仟元整(¥269000元整);对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零伍佰元整(¥80500元整);对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92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壹仟伍佰元整(¥4415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8
    决定机关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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