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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拱罚处〔202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化妆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芬芳贸易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规定,属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参照《浙江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到4倍(不含4倍)的罚款。2.生产的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的标准进行裁量。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无证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定制抗糖紧致乳液(净含量:50ml)1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零捌佰柒拾陆元捌角肆分(¥60876.84),上缴国库;3.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182640.00),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6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姜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