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阿工商罚字〔2017〕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8
    决定机关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富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