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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独城汽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124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983民初4509号
    案号 (2018)赣0983执6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30
    发布日期 2018-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陆勇、陆友梅、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独城汽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刘思云借款本金1580400元及利息171356元(该利息算至2017年11月14日,自2017年11月15日起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壹分,计算至上述借款还清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5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66元由被告陆勇、陆友梅、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独城汽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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