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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独城汽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124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983民初3916号
    案号 (2018)赣0983执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8-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陆勇、陆友梅、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独城汽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刘志刚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8月28日为160元,后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7年8月29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被告陆勇、陆友梅、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独城汽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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