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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邓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0502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1民初773号
    案号 (2016)苏0111执2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30
    发布日期 2016-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12916.6元,并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11291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560元,由被告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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