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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8〕02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国大雷迪森广场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784-800号(双号)、会展路315号的宁波国大雷迪森广场酒店有限公司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国大雷迪森广场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8年6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0
    决定机关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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