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盛辉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维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1901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7民初11216号 |
案号 | (2018)沪0117执25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04 |
发布日期 | 2018-05-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久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吴久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1.9%计算); 三、被告吴久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 四、被告苏缪金、张维辉、黄齐杖、陈发青、张贤新、上海创发石业有限公司、上海缪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屏石材有限公司、上海贤新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宜峰木业有限公司、上海盛辉石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吴久银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缪金、张维辉、黄齐杖、陈发青、张贤新、上海创发石业有限公司、上海缪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屏石材有限公司、上海贤新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宜峰木业有限公司、上海盛辉石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吴久银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0,254元,由被告吴久银、苏缪金、张维辉、黄齐杖、陈发青、张贤新、上海创发石业有限公司、上海缪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屏石材有限公司、上海贤新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宜峰木业有限公司、上海盛辉石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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