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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7〕6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1、罚款1454.4元;2、没收违法所得307.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9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郑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