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彭纪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5283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10民初704号 |
案号 | (2016)津0110执13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9 |
发布日期 | 2016-07-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美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5080.7元。 执行办法:被告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美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000元。对剩余货款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每月最后一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美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美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080.7元。如被告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给付款项,原告天津市美颜商贸有限公司可就到期、未到期的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尚欠款加倍支付自原告天津市美颜商贸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之日至实际付清货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被告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负担,于2016年2月6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美颜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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