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延市环罚〔2020 〕ZDA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3月24日,我局于2020年3月24日接到河长办电话称:志丹县永宁镇永363井至王家湾5号轻烃站之间气管线出现泄漏。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发现:永363井至王家湾5号轻烃站之间的气管线出现泄漏。泄漏含油废水流程约2公里。泄漏的含油废水流至周河支流,杨城村秦家沟小河内。发生事故后该单位未采取本单位的应急方案,未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8 |
决定机关 |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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