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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延市环罚〔2020 〕ZDA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3月24日,我局于2020年3月24日接到河长办电话称:志丹县永宁镇永363井至王家湾5号轻烃站之间气管线出现泄漏。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发现:永363井至王家湾5号轻烃站之间的气管线出现泄漏。泄漏含油废水流程约2公里。泄漏的含油废水流至周河支流,杨城村秦家沟小河内。发生事故后该单位未采取本单位的应急方案,未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8
    决定机关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