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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148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04民初2566号
    案号 (2018)皖0304执9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1
    发布日期 2018-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普源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060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18日起计算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普源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被告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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